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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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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7]39号 1997年8月1日) **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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