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航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新疆商标注册实施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2

新疆商标注册实施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关于新疆商标注册,咱们今天就先讲述到这里,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或对于新疆商标注册等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当然也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客服哦!


分享: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