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商标注册公司讲解集体商标的渊源及法律历程
集体商标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适用世界的多数国家,有的国家有其一,有的二者均有。
我国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 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2001年10月27日,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第三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该办法于 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明确规定以后,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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